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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9004********0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富商初字第1066号
案号
(2020)黑0882执14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崇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锦信用社借款本金90 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至实际给付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李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锦信用社借款本金90 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至实际给付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三、被告李崇林、李金龙、宫金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900元,由被告李崇林、李金龙、宫金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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