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博市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3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221民初476号 |
案号 |
(2017)豫1221执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召平、孙慧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还原告赵子豪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韩涛、河南博市电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子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韩召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1-05 |
发布时间 |
2017-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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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慧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22157630930X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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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渑池县天坛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