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志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3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24民初1049号 |
案号 |
(2020)桂1424执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黄志勤向申请人刘建支付借款本金150 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13日起按本金150 000元为基数,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案件受理费3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