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黎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02********1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05民初2457号 |
案号 |
(2020)桂0305执1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申卫江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63802186702020);二、被告申卫江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7万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7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7039.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黎江、申春喜、黎明、陈玲玲对被告申卫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870元,邮寄费63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