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2********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7民初3818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7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建华、莫朝云共同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截止至2019年10月29日,利息为3356.05元;2、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同期同档次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10月30日计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两被告定于2020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债务本息;二、案件受理费18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13元,财产保全费830元,合计1743元,由被告刘建华、莫朝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