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621********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621民初1313号 |
案号 |
(2020)桂0621执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甘婕、韦翔尚欠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金43 619.56元、利息6 996.78元,本息共计50 616.34元。被告甘婕、韦翔于2019年12月25日前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5 000元,于2020年1月25日前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5 000元,于2020年2月25日前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5 000元,剩余欠款分六期偿还,每期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 269.34元,于2020年8月25日前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部欠款;二、若被告甘婕、韦翔未按第一项约定偿还欠款,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付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90元(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甘婕、韦翔负担,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