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春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7********2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27民初96号 |
案号 |
(2020)桂0327执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范伟权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9966.41元及利息1200.04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2月31日,该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被告李春发、范友明对前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29(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范伟权负担(由被告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