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泽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7********1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7民初278号 |
案号 |
(2020)桂0327执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邓富春偿还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32,098.7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该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顺延计付); 二、被告吴泽艳对被告邓富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481元,由被告邓富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