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荣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7********21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27民初99号 |
案号 |
(2020)桂0327执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荣怀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借款本金50 000元及截止于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4 299.68元(利息以人民币50 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实际执行利率6.09%上浮50%的利率9.135%,计付至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张连发、陆红发在担保的债务最高额60 000元以下对被告何荣怀所欠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 4 299.68元,连同2017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累计限额10 000元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 1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8.50元;由被告何荣怀、张连发、陆红发负担;三被告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受理费578.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578.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三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