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亚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7********24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27民初366号 |
案号 |
(2020)桂0327执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胡学保与被告蒋亚娟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的《住房出租协议》;二、被告蒋亚娟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租用原告胡学保的房屋一套;三、被告蒋亚娟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七日给付原告胡学保房屋租金8580元(房屋租金计算至2020年6月10日,2020年6月11日后至被告返还承租的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另行计算);四、被告蒋亚娟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七日给付原告胡学保水、电费6391.29元(水、电费由原告胡学保缴纳至灌阳县卫生健康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