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82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2民初1974号
案号
(2020)皖0122执24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超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郑诗来、赵吉风共同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6日;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9月2日;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10月9日;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11月5日;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11月21日;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息止);4二、驳回原告郑诗来、赵吉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6元,由被告许超负担1896元,原告郑诗来、赵吉风共同负担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