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市福元运通金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277****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403执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九江海关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与被告九江市福元运通金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二、被告九江市福元运通金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九江海关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返还承租的房产(九江市龙开河路5号九江海关办公大楼8楼毛坯房,面积667平方米)。三、被告九江市福元运通金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九江海关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支付截止于2017年6月30日前的房产占用费17万元、违约金25500元、截止于2017年5月31日前的利息11220元,并从2017年7月1日起按原合同约定每月14167元承担逾期腾房的房产占用费至腾出为止、从2017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未付占用费的利息至付清占用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1元,由被告九江市福元运通金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时间 |
2018-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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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忠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6566277009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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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开河路5号九江海关办公大楼8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