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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金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77145****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桂0304执恢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5)象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广西金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房月友装修工程款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1月9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上诉人李兴明、吴锦霞支付上诉人房月友装修工程款1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1月29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四、上诉人杨继哲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五、驳回上诉人房月友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7520元,由被告广西金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被上诉人李兴明、吴锦霞负担5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上诉人杨继哲已预交),由上诉人杨继哲负担。上诉人房月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房月友。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时间
2019-03-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30007714589XJ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七星区新建区路七号小区盛景中心大楼1单元8层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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