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金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7145****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桂0304执恢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5)象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广西金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房月友装修工程款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1月9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上诉人李兴明、吴锦霞支付上诉人房月友装修工程款1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1月29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四、上诉人杨继哲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五、驳回上诉人房月友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7520元,由被告广西金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被上诉人李兴明、吴锦霞负担5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上诉人杨继哲已预交),由上诉人杨继哲负担。上诉人房月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房月友。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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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兴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0007714589X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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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桂林市七星区新建区路七号小区盛景中心大楼1单元8层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