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省国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前民初字第341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前执字第01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前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告车宗勋、第二被告李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0.00‰给付利息(扣除已给付的利息),逾期期间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二、第三被告于和新、第四被告都艳萍、第五被告吉林省国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六吉林省讯德经贸有限公司在债权最高余额15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第三被告于和新、第四被告都艳萍、第五被告吉林省国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六吉林省讯德经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第一被告车宗勋、第二被告李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本院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9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5-10-09 |
发布时间 |
2016-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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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于和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794437553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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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朝阳区安达街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