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一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527********0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2527民初1509号 |
案号 |
(2020)内2527执6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晓东、韩一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79元、利息5682.80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05661.8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晓东、韩一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