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艳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81********2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881民初2184号 |
案号 |
(2020)鄂0881执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钟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庆伟、黄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汪汉平货款48000元。二、驳回原告汪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张庆伟、黄艳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钟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