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国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34********4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4民初990号 |
案号 |
(2020)冀0924执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国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梅爱孩子抚养费40万元。二、被告柳国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梅爱共同财产折款475900元,精神损害补偿金15万元,共计625900元。三、50寸康佳电视一台、海尔空调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家具(沙发一套、九开门柜子一组)归女方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4元,由被告柳国柱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