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鼎盛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43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4民初1302号 |
案号 |
(2020)冀0924执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鼎盛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70000元及利息( 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按本金1000万元计算,按月息千分之五点六计算借款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12月1日,按月息千分之五点六基础上上浮50%计算借款逾期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8年5月21日按贷款本金98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按贷款本金97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贷款本金967万元为基数,逾期利率均按月息千分之五点六基础上上浮50%计算 。被告河北鼎盛管业有限公司已给付的利息689866.01元予以扣除)。被告河北天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9745元,由被告河北鼎盛管业有限公司、河北天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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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红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30734387814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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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