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玉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0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3民初1111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恢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玉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程广借款本金70万元。二、被告郑玉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程广逾期利息,按照借款本金70万元,年利率 6%,自2018年4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程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告郑玉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