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6********52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26民初236号 |
案号 |
(2020)冀0505执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县万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按月利率8‰计算,2019年6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任县万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9元,由被告李金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