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巴中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99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6民初1900号 |
案号 |
(2017)川0106执80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成都致远诚商贸有限公司、程翔款项1100万元及逾期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以6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日起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日起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二、成都美钢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400万元向成都致远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巴中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巴中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四川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建军追偿;四、驳回成都致远诚商贸有限公司、程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31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5578元,由四川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美钢物资有限公司、李建军、巴中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11-08 |
发布时间 |
2018-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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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90059998042X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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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中段龙湖花园第16栋F2-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