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鸿茂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75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583民初4349号 |
案号 |
(2020)闽0583执5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借款250万元,复利、罚息98488.83元及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复利、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中普(晋江)塑胶有限公司、中普(长泰)有限塑胶公司、福建鸿茂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许纯哲、姚秀清、沈鸿玲、许飞扬、沈诵岭、张健康、苏宏永、陈朝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普(晋江)塑胶有限公司、中普(长泰)有限塑胶公司、福建鸿茂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许纯哲、姚秀清、沈鸿玲、许飞扬、沈诵岭、张健康、苏宏永、陈朝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有权以被告苏宏永、张海蓉提供抵押的位于晋江市安海镇兴安路宾安g 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晋他项(2016)第00102号登记的范围为准〕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飞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625587549763B |
登记机关 |
长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漳州市长泰县岩溪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