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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梅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25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4民初452号
案号
(2020)闽0924执4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徐道明同意卢梅英分期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0000元,从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2月28日,分22期偿还,前20期于每月的28日之前偿还本金4000元,最后2期为2022年1月28日及同年2月28日之前分别偿还利息5000元。二、若卢梅英不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徐道明有权申请卢梅英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海汐宾馆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海汐宾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梅英追偿。四、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卢梅英、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海汐宾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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