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巴中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99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4民初8993号 |
案号 |
(2018)川0104执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本金借款本金15 000 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为:截至2014年9月2日应付利息、违约金合计779 561.11元;从2014年9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违约金的总额应当冲减720 000元);二、被告杨波、蒋丽、成都美钢物资有限公司、成都金联安科技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李建军、刘利、巴中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建平、肖静对被告四川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波、蒋丽提供的抵押物即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65号1栋1楼12号商业服务房屋、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65号1栋1楼15号商业服务房屋、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65号1栋1楼1号住宅25%的份额、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65号1栋5楼5-5-5号住宅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杨波、蒋丽、成都美钢物资有限公司、成都金联安科技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李建军、刘利、巴中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建平、肖静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 75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 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2 354元,由被告四川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波、蒋丽、成都美钢物资有限公司、成都金联安科技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李建军、刘利、巴中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建平、肖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时间 |
2018-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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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90059998042X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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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中段龙湖花园第16栋F2-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