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文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5********6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25民初1981号 |
案号 |
(2020)川0725执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贾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鲜国娟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9年10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鲜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贾文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