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榕民初字第538号 |
案号 |
(2016)闽0121执018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福州金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2898599.35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陈胜泉、朱卫珍、陈英、福建省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应在担保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陈胜泉、朱卫珍、陈英对本案所涉贷款债务和(2015)榕民初字第538号案件所涉贷款债务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以最高债权额16100000为限,被执行人福建省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贷款债务和(2015)榕民初字第538号案件所涉贷款债务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以最高债权额9950000元为限。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共同负担案件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650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11-15 |
发布时间 |
2016-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