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津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07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502民初1858号 |
案号 |
(2018)鄂0502执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宜昌军分区与被告宜昌津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 二、被告宜昌津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宜昌军分区腾退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夷陵路70号的租赁房屋。 三、被告宜昌津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宜昌军分区支付租金3370000元、水电费253623元,共计3623623元,并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按日4192元支付租金(合同解除之后为占有使用费),据实结算2017年8月1日之后的电费及2017年7月9日之后的水费。 四、被告宜昌津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宜昌军分区支付违约金586573元(截至2017年7月31日),并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前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计算的租金为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825元(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宜昌军分区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912.5元,由被告宜昌津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由其在履行上列款项时一并直接转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宜昌军分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24 |
发布时间 |
2018-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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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必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0770764007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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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8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