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天顺纱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9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81民初14586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1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天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6628981.38元及以6605603.2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天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13500元。三、对江阴市天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江阴市天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阴市华士镇陆桥东街28号的并条机6台、除尘器1套、吹吸风装置30台、粗纱机4台、单轴流1批、单轴流1台、混开棉机2台、开棉机2台、凝棉器2台、梳棉机16台、条干均匀度测试分析仪1套、卧式液压打包机1台、自动络筒机2台、自动抓棉机3台(动产抵押登记证号:苏b1-0-【2017】第0243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396.7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江阴龙泽铝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天顺加湿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天顺纱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哲钢模塑有限公司、江苏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江阴市天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分别在不超过680万元本金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徐林虎、陈敬平对江阴市天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3297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市天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阴龙泽铝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天顺加湿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天顺纱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哲钢模塑有限公司、江苏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林虎、陈敬平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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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阿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339013097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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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阴市华士镇陆桥东街2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