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万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C34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4民初382号 |
案号 |
(2020)苏0114执16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李超与被告南京万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南京万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超合同款6万元,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前退还3万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退还3万元;2三、如被告南京万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原告李超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原、被告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再无争涉。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南京万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7月31日前与3万元一并支付给原告李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保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4MA1P08C34G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80号中和大厦A栋17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