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53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404民初1554号 |
案号 |
(2018)辽04执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内利息部分,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三个时间段均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24倍为标准进行计算;逾期利息部分,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个时间段均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61倍为标准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21元,由被告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随上列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12-04 |
发布时间 |
2019-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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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德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085348961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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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抚顺开发区高湾经济区高望路以西原鲁州淀粉糖公司以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