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郝连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3********5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323民初3269号 |
案号 |
(2020)鲁1323执1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张恒兰与被告郝连鑫离婚;二、婚生女孩郝艺轩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于每月28日前支付到原告银行卡中,直至女儿郝艺轩独立生活至;被告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地点双方自行协商;三、原告的婚前财产欧派电动车,婚后共同财产电动三轮车、三金(项链、戒指、耳钉)归原告所有;被告的婚前财产位于沂水县日新家属院的楼房一处及室内家电家具。婚后共同财产价值6000元的泡沫归被告所有;四、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恒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