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同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9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初字第1330号 |
案号 |
(2015)安执字第027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安市鸿利电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605307.8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自1513645.74元自2014年11月19日起计,85055.89元自2014年12月26日起计,6606.17元自2015年6月16日起计,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福安市新科萌机电有限公司、福建同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仁杰、郭可初、黄华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福安市新科萌机电有限公司、福建同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仁杰、郭可初、黄华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鸿利电机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12-14 |
发布时间 |
2016-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新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26691902117F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柘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柘荣县东源乡东源村岩潭自然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