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同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9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民初字第72号 |
案号 |
(2017)闽0981执8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安市鸿利电机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657045.67元及;二、被告福安市新科萌机电有限公司、福建同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仁杰、郭可初、黄华生对被告福安市鸿利电机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福安市新科萌机电有限公司、福建同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仁杰、郭可初、黄华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人民币3657045.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4-06 |
发布时间 |
2017-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新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26691902117F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柘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柘荣县东源乡东源村岩潭自然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