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同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9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初字第4798号 |
案号 |
(2016)闽0981执015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德市天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人民币950万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890198.99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宁德市天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2000元。 三、被告福建同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世纪同康电子有限公司各自在7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阮雄华、黄龙光、黄华生、夏玲玲、黄胤铭、黄清妹、陈发水、杨丽银、王超平、黄新华、谢济春、林发明各自在2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在人民币144.5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被告黄华生、夏玲玲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坂中乡龙寻域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安房他证福安字第002014063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在人民币116.7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被告李仁杰、陈芳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阳头街道富阳路电机电器市场S3-095.100号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安房他证福安字第002014063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在人民币139.1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被告陈发春、王容娇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南鹤峰路107号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安房他证福安字第002014063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八、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在人民币98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被告黄华生所有的坐落于柘荣县615西路25号703室、802室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柘房他证字第2014011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九、被告福建同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世纪同康电子有限公司、阮雄华、黄龙光、黄华生、夏玲玲、黄胤铭、黄清妹、陈发水、杨丽银、王超平、黄新华、谢济春、林发明、李仁杰、陈芳、陈发春、王容娇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德市天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5-04 |
发布时间 |
2016-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新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26691902117F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柘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柘荣县东源乡东源村岩潭自然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