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82********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482民初474号 |
案号 |
(2020)鲁1482执1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垫付的抢救费9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被告王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