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53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404民初2028号 |
案号 |
(2018)辽0404执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智通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130,0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10月18日起,以90,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21日起,以40,000.00元为本金,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62.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发布时间 |
2018-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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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德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085348961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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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抚顺开发区高湾经济区高望路以西原鲁州淀粉糖公司以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