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2********7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214民初10050号 |
案号 |
(2020)鲁0214执2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邵盛鹏、被告姜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岳海兵借款本金640625元,并以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6元,保全费3873元,共计i3779元,由邵盛鹏、姜洁负担。岳海兵已预交10506元,应退回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