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本源香艺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7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982民初1226号 |
案号 |
(2018)闽0982执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复利(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以4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8%计算利息,以实际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82%计算复利)以及罚息(自2017年3月3日起,以实际结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8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保全费3041.91元;三、福建本源香艺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方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在200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对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朱丽燕、吴灼、朱乃芳、张月虾在230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对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对郑承端、游晓音拥有产权的坐落于福鼎市玉池里175号边的房地产具有抵押权,对该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在149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具有优先受偿权;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对朱丽韫、潘仕礼拥有产权的坐落于福鼎市桐山锦江大厦104号店面的房地产具有抵押权,对该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在81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4元,由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本源香艺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方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丽燕、吴灼、朱乃芳、张月虾、郑承端、游晓音、朱丽韫、潘仕礼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1-18 |
发布时间 |
2018-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丽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82097631676B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桐城玉龙北路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