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牛明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0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81民初750号 |
案号 |
(2020)豫0581执3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牛明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永生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400000元,合计1300000元;二、被告牛明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永生利息(自2014年5月6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息200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7元,减半收取计6533.5元及保全等费用合计18783.5元,由被告牛明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