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晶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1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运盐证字第40号 |
案号 |
(2014)运盐执字第008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19.5万元、违约金75万元,合计344.5万元。被告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鑫宇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赵晶晶、杨华、候海鸿、赵铁勇、郝志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4-07-17 |
发布时间 |
2015-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