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永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2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802民初4604号 |
案号 |
(2018)晋0802执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06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1.801‰计算,从2015年7月31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1.801‰的50%计算,从2016年7月31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霍丽、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2元,由被告赵永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26 |
发布时间 |
2018-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