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泰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1065号(2016)赣0502民初1065号 |
案号 |
(2016)赣0502执1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新余市泰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廖晶森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7290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日)合计8729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日起以本金5万元按月息1.6%计息、自2015年7月2日起以本金5万元按月息1.7%计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4元,由被告新余市泰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8-08 |
发布时间 |
2016-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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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洪建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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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余高新区城东办事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