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志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4********2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324民初291号 |
案号 |
(2020)粤1324执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90207600417】。被告邓志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邓欣语支付2013年8月6日至2020年2月6日期间拖欠的抚养费61600元,并自2020年2月7日起每月向原告邓欣语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原告邓欣语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邓志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