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德市科林泵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9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蕉民初字第1173号 |
案号 |
(2016)闽0902执00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德市科林泵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借款本金799万元及截至2015年4月22日止利息51988.26元、复利244.8元(此后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宁德市科林泵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为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 三、被告陈秋水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中兴西路71号房产及被告黄晓宇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棠兴路棠旺街167号凯兴小区13号楼104号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23万元范围内优先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 四、被告苏仕发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天湖东路15号盛辉裕锦城1幢412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在60万元本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 五、被告黄晓宇、刘建平、李幼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82100元,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87560元,由被告宁德市科林泵业有限公司、刘建平、李幼玉、黄晓宇、陈秋水、苏仕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3-07 |
发布时间 |
2016-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027729049662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国道路3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