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泰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436号 |
案号 |
(2016)赣0502执1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泰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小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4667元,共计人民币214667元,并按月利率2%以200000元为本金支付自2016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杨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60元,合计11788元,由原告杨小明承担7969元,被告新余市泰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81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9-07 |
发布时间 |
2017-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洪建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新余高新区城东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