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泰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502民初4439号 |
案号 |
(2018)赣0502执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 被告新余市泰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发明返还本金100 000元及支付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本金100 000元还清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马发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100元,由被告新余市泰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26 |
发布时间 |
2018-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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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洪建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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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余高新区城东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