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21********12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1002民初889号 |
案号 |
(2016)赣1002执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枝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周丽媛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4月7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李枝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丽媛律师代理费1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500元,合计人民币17500元; 三、被告曾友和、姜涛、江西省和众汽车液压泵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枝峰应当履行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友和、姜涛、江西省和众汽车液压泵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枝峰追偿。 二、驳回原告周丽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7920元,由被告李枝峰、曾友和、姜涛、江西省和众汽车液压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7-25 |
发布时间 |
2016-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