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泰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4222号 |
案号 |
(2017)赣0502执19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泰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分宜县钤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逾期利息140712.33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645712.33元,并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年率24%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止的利息;二、被告洪建煌、罗宜生、张满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分宜县钤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88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合计14108元,由被告新余市泰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洪建煌、罗宜生、张满根连带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0-25 |
发布时间 |
2018-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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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洪建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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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余高新区城东办事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