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8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2民初12042号 |
案号 |
(2018)辽0102执1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许红投资款50,000元;二、被告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许红利息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1-29 |
发布时间 |
2018-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20889702709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