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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889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民初12042号
案号
(2018)辽0102执11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许红投资款50,000元;二、被告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许红利息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1-29
发布时间
2018-08-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20889702709
登记机关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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