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8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辽0102执2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沈阳禹铭企业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玉艳投资款本金40万元、收益9000元;并分别自2016年7月30日、2016年9月15日、2016年11月26日、2016年11月28日起,均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给付原告马玉艳违约金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5元,由被告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沈阳禹铭企业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4-19 |
发布时间 |
2018-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20889702709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 |